科創板股票以及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可作為融資買入及融券賣出標的證券;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自該股票被實施風險警示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相關規定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科創板股票及存托憑證交易相關事項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
融資融券交易,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并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買入證券時,必須事先有足額資金,賣出證券時,必須有足額證券;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用于買入證券,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用于賣出。
?。?)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投資者可以通過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擴大交易籌碼,具有一定的杠桿效應。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與證券公司只存在委托買賣關系;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與證券公司不僅存在委托買賣關系,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系,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并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有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作為擔保物。
(4)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可以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所以投資者只能在與證券公司約定的范圍內買賣證券。
目前,境外市場的融資融券業務主要有集中授信和分散授信兩種模式。
?。?)集中授信。集中授信是指由一個或多個專業化的、甚至帶有一定壟斷性的證券金融公司對證券公司提供證券和資金的轉融通,或由其直接對投資者提供信用。按照證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以及投資者三者之間的關系,集中授信模式又分為單軌制和雙軌制。單軌制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只負責對證券公司的轉融通,由證券公司負責對投資者融資融券。雙軌制是指證券公司既可對證券公司進行轉融通,也可直接對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集中授信模式以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為代表。
?。?)分散授信。分散授信是指沒有制度化的集中授信機構,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由大量的、分散的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辦理,授信機構資金不足時,可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拆借;證券不足時,可向其他投資者借入。分散授信模式以美國為代表。
上述兩種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分散授信模式的市場化程度高、競爭性強、操作簡單,但政府監控較難,對證券公司等參與主體的風險控制能力要求較高;集中授信模式則有利于隔離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風險,方便政府監管,但操作較為復雜。
我國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溝通渠道還不是很通暢、金融機構風險控制能力有待增強、金融監管水平也還有待提高,因此,現階段我國的融資融券業務采用了“集中化、單軌制”的業務模式,即由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并由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服務。
現階段,證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資金和證券向投資者提供的融資融券服務,不得動用投資者的資金和證券,不同投資者的擔保品不能混用。
中國證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證券公司可以向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申請轉融通。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四大基本功能:
?。?)價格發現功能:融資融券機制的存在,可以將更多的信息融入證券的價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證券的內在價值。
?。?)市場穩定功能:完整的融資融券交易,一般要通過方向相反的兩次買賣完成,即融資買入證券的投資者,要通過賣出所買入的證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資金;融券賣出的投資者,則要通過買入所賣出的證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證券。因此,融資融券機制具有一定的減緩證券價格波動的功能,有助于市場內在的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
?。?)增強流動性功能: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證券供求,增加市場的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交易,增加證券市場的流動性。
?。?)風險管理功能;融資融券交易不僅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而且還有利于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市”的狀況,方便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
此外,在我國現階段,允許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可拓寬證券公司業務范圍,改善證券公司盈利模式。
融資融券業務的法律規則體系,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確立了融資融券的法律地位;國務院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證券公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等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涉及的業務許可、擔保物、風險管理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證券業協會的《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融資融券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證券金融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統計與監控規則(試行)》等業務規則,對投資者權益、融資融券交易的流程、標的證券與擔保物的管理、登記結算業務和風險監測監控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整體上看,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法律規則體系和機制已建立健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有效保護。
目前我國融資融券業務已形成了由證監會行政監管,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證券金融公司監測監控相結合的監管體系。
證監會制定融資融券相關業務準則,審核、批準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稽查處理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統一監管融資融券業務活動。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轄區內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等。證券交易所設定融資融券標的證券范圍,依托技術平臺實行融資融券業務的前端控制,實時監控融資融券異常交易行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監督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資金劃轉等情況。證券業協會制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合同的必備條款和風險揭示書的標準格式。證券金融公司依法履行融資融券業務統計和風險監測監控職責,依托融資融券統計監測系統,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監測分析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業務風險。
一是嚴格禁止“裸賣空”,并防止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業務變相進行日內回轉交易,加大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影響市場穩定運行。投資者必須向證券公司融入相應證券才能賣空,且投資者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入證券。
二是實施融券賣空提價規則。除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或經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證券以外,投資者融券賣出的報價不得低于前一筆交易的成交價。
三是嚴格管理融資融券交易規模。根據相關規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與其凈資本掛鉤;單一客戶融資(或融券)業務規模受證券公司凈資本的比例限制;單一標的股票的融資余額和信用賬戶持有的標的股票市值取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該股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單一標的ETF的融資余額和信用賬戶持有的標的ETF市值取較小者(或融券余量)受該ETF上市可流通市值(或可上市流通量)的比例限制。
四是證券交易所實行融資融券信息披露制度,每日公布融資融券交易及余額情況;實時監控融資融券交易風險,監控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余額占其流通市值的比例等風險指標以及融資融券異常交易情況,能夠通過調整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及折算率、暫停標的證券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等措施防范業務風險。
五是證券金融公司集中統計監測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情況。證券金融公司收集匯總證券公司報送的融資融券相關數據,建立統計報表、風控指標及動態監控體系,監測分析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風險,必要時可采取口頭提醒、書面提示等措施向證券公司提示風險。
六是證券金融公司集中開展轉融通業務。對單一證券公司的轉融通余額受證券金融公司凈資本的比例限制;單一證券的轉融券余額受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限制。同時,證券金融公司能夠視情況調整轉融通標的證券范圍、證券公司授信額度、保證金比例、轉融通費率等,通過這些市場化措施防范融資融券業務風險。
裸賣空,又稱無交收保障的賣空,是指投資者沒有借入證券或沒有確定途徑獲得證券情況下的賣空行為。由于“裸賣空”虛增了證券數量,可能打壓股價,造成市場恐慌,加之往往導致交收失敗,擾亂證券交收秩序。我國融券交易嚴格禁止裸賣空,以維護賣空交易的穩定運行和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向客戶融券,只能使用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采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實務操作中,證券交易所接收到融券賣出指令時,會對證券公司融券專戶是否有足額的相應證券供客戶融券賣空進行前端檢查,有足額證券才能達成交易,否則交易所交易系統認定為無效指令并予以拒絕。由此,從制度和技術兩個層面上杜絕了“裸賣空”行為的發生。